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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

发布时间:2026-01-03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,用工单位是否负责,需依据法律明确。以下结合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十条及相关法规分析:

根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第十条: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,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。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。”
由此可知,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(因其为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,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工伤保险)。用工单位主要义务为协助调查,**非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**。但若用工单位未履行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供劳动条件、劳动保护等义务,导致工伤发生,仍需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。
综上,若无特殊约定或用工单位过错,用工单位不直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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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,用工单位是否负责,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:

1. **若用工单位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**(如提供合规劳动条件、防护用品,开展安全培训等):
根据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,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用工单位仅需协助工伤认定调查,**一般不直接赔偿**。

2. **若用工单位存在过错**(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、未尽管理培训义务):
用工单位可能需承担**连带赔偿责任**。

3. **若劳务派遣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**:
- 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缴纳的,用工单位可能需担责;
- 仅劳务派遣单位自身原因未缴纳的,由其按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,用工单位无过错则不直接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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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处理存在特殊情形,需注意以下例外:

1. **员工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**:
若员工因违反安全规程(如工地未系安全带高空作业)导致工伤,且用工单位已履行安全培训义务,可**减轻用工单位责任**,但不影响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(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原则)。

2. **用工单位违法再派遣**: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,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。若违法再派遣,员工在新用工地点发生工伤时,原用工单位因过错需担责,新接收单位若未尽安全义务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,责任划分更复杂。

3. **双方约定特殊补偿办法**:
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(不违反强制性法律),则符合约定情形时,用工单位需按约定担责,**改变默认责任承担方式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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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务派遣员工工伤可能引发法律风险,以下结合实例说明风险点:

1. **用工单位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**:
如某工厂用工单位未定期检查车床防护装置,导致劳务派遣员工操作时划伤。因用工单位未提供安全劳动条件,**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**。

2. **补偿办法约定不明**:
若劳务派遣协议仅笼统约定“工伤补偿由用工单位承担部分”,未明确情形和金额,工伤发生后易因补偿争议导致员工赔偿拖延,甚至引发诉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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